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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编辑:sqxzgg 时间:2021-12-16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1收养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收养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收养法。
  

3收养法、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法的实施办法有哪些?

  收养法的实施办法:

一、认真学习、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修改后的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放宽了收养条件,统一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方式,规范了登记机关、程序和条件。这对于依法做好收养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墙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掌握收养法的基本精神,明确只有通过正当途径依法收养,收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今后,每年6月份为我省婚姻、收养法制宣传月。

二、各部门要按法律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养工作。

民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收养登记,保证登记合格。
  收养登记员要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好送养工作。公安部门要在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按规定出具有关收养行为证明。做好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遗弃婴儿的不法行为。
  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审查收养人的生育情况,出具生育或无子女证明,并同收养当事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要防止有人借收养、送养子女之名达到计划外生育的目的。对于收养人已获得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生育第二孩的证明,而不愿生育的,可允许收养一名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但收养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生育。
  收养人已有健康的亲生子女,再收养残疾儿童的,可以保留亲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待遇。司法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收养法纳入依法治国的方略,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出具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明。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关于收费的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乱收费和强行服务。
  

三、关于收养登记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和公证机关的确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被发现地、监护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上述人员在天门、潜江、仙桃、随州及神农架林区收养子女的由省民政厅代办登记。
  开发区、农场、林场及地级市直管的乡镇(街办)的收养登记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实行收养地域管辖。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到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凭《收养证》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手续,被收养人出国定居的,到省公安厅办理出入境手续。
  收养当事人要求公证的,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涉外收养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到省司法厅指定的公证处公证。

四、规范证明、证件的格式和内容,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管理。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按照附件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式样,准确出具。收养登记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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