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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个人信用标准的划分标准有哪些?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13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一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严重失信类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2)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3)商业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5)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一般失信类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

  (2)商业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助学贷款除外);

  (3)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年费除外);

  (4)近3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

  (5)有处理完毕的债务纠纷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6)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三、正常类

未归入严重失信类和一般失信类的。

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取消或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

1、提取限制

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严重失信类第(5)条行为的,不允许办理所有提取业务。被归为严重失信类第(2)条中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一般失信类第(4)条行为的,只允许办理购买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业务。

2、贷款限制

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严重失信类的,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已办理贷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处置。
  

个人在信用信息分类中被归为一般失信类的,在贷款审批中,针对具体失信行为,所涉及贷款银行须出具情况说明,贷款人须作出相应承诺。

私法的划分标准有哪些呢?

  在法律中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根据我国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方式以及法的本位,他们俩是不一样的标准,那么他们的划分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以及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在法律中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根据我国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方式以及法的本位,他们俩是不一样的标准,那么他们的划分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以及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划公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二、公法与私法之异同 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主要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上、在民法还是商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皆系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设定权利义务。
  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则是能否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首要性、前提性问题。可以说,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既是实体法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如何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范畴中把握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对于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司法政策脉络,从而依法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简单来说,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

第一,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为私法。

第二,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的为公法,规定平等者的意思的为私法。

第三,主体说。认为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的是公法,主体是非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平等者的是私法。以上学说标准歧异,难以同一。但大体规律却不难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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