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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柯基的何兴丽 黑料:成都捡狗女子索酬不成摔死小狗,这事你怎么看?

编辑:sqxzgg 时间:2021-12-01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文/五花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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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条内容摔死柯基的何兴丽 黑料,让我想到了曾经和同学讨论过的一个话题 “动物有没有权利”?就像大家曾经热议的玉林狗肉节,一些爱狗人士提倡要保护动物的权利,但是动物真的有权利么?这个权利如何认定呢?

在结合这个案件来看,捡到丢失的狗想要借此索取一笔酬金,结果没有成功就把捡到的狗狗摔死。这个时候要说她是不是侵犯了狗狗的权利呢摔死柯基的何兴丽 黑料?答案自然不好认定,但绝对是侵犯了狗主人的权利,狗狗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对于这一点一定是可以并且应该得到法律保障和经济赔偿的。

有时候很难说动物有没有权利摔死柯基的何兴丽 黑料,就像为什么我们吃的猪就可以被杀呢?为什么狗就要提倡保护,动物之间不应该是平等的么?

所以在我看来动物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也不过是人们为他们界定的,人才是权利的主体,因此在一些类似上述的事件中,只能将动物与人的关系考虑进来,最终保障的还是人的权利摔死柯基的何兴丽 黑料。

借着摔死柯基的何兴丽 黑料,我们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个事件,索酬不成便将狗摔死,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呢?

你捡不捡狗是个人的事情,那么归不归还也是个人的事情,同样的狗主人给不给酬金也是一个个人的事情,这样个人的事情在个体主体间是不冲突的,但是捡狗人把狗摔死了这就产生关系冲突,并且涉及法律问题。

很想问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们不能够单纯的去做一件善良的事情呢?

这大概就是人的欲望在作祟,本来当你没有拥有某件东西的时候你可能觉得没有什么,但是一旦你有机会去获取,就会开始妄想,这样自然而然就会失了本心。就像这个捡狗人,难道她最初捡狗的时候就想着借此索取一笔么?也不尽然,万一这个主人不想要这个狗,万一找不到这个主人呢?错误的源头就是心底的欲望,而欲望的源头是错误的价值观,人性本善,只不过后天发生改变。

最可怜的还是狗狗,动物和人类一样有意识,有情感,只不过我们不懂它们的语言,在弱肉强食的时代它们无辜成为了牺牲品。

如何看待成都女子捡狗后“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行为?

还原一下这件事的具体经过,成都姑娘小吴(微博名为@Zero 旦旦)的柯基犬莱恩走丢,经过打听,原来狗狗被小区门卫捡到后送人,多方打听后小吴联系上捡狗人后,对方拒不还狗,而且不断以买狗粮狗窝、女儿喜欢狗为借口向她索要钱财,而后发生的一幕令人始料不及,柯基犬被发现在捡养人楼下躺着,嘴角流血,还在抽搐。柯基犬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医生推断系高处坠落伤亡。目前警方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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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从法律的方向出发,狗仍然属于个人财物,根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拾得他人遗失的小狗,属于拾得遗失物,一般情况下应归还给失主,无法交给失主的情况下,应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等,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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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联系到本次事件,该女子捡到柯基犬后,再知道狗主人要求返还的情况下,应归还给狗主人,当然该女子捡到狗后帮助失主喂养,索要部分狗的饲养费等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狗主人证据证明狗是该女子摔死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应当赔偿狗主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宠物,在法律实践中,还属于“特定物”,损坏失主的宠物,狗主人还可以向捡狗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捡到狗并疑似摔死狗的女子被网友“人肉搜索”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并进行骚扰,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

希望大家出门遛狗栓狗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给他人找麻烦,也不给自己找麻烦,遇到此类事件,妥善沟通,机智解决,毕竟狗也是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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