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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妇女与狗:农村“妻跑族”现象逐年增多,是什么导致了农村媳妇“跑路”?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8-30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农村“妻跑族”现象逐年增多留守妇女与狗,是什么导致了农村媳妇“跑路”?这个问题我来给你讲一个同事的故事吧。

同事吴女士大约有四十来岁留守妇女与狗,那一天她没来上班,因为家里出了点事。第二天上班来了讲了她家里出的事。

她说:早晨一大早还没出门就有一个和她年龄相仿的女人来敲她家的门留守妇女与狗,她一看不认识。还没问怎么回事,找谁呢?那女人先发话了,她说:“你把我儿媳妇骗到那里去了?赶紧说出来,否则我决不答应。”

吴女士听到这就不愿意了。大清早来了就这么说话留守妇女与狗,我惹谁了呀。就问:“先说清楚,你是谁,要找谁,为啥你要说冲我要人,凭什么啊!”

那女人也不言语,冲进屋里找了一圈,没见别人,拐回头来说留守妇女与狗:“就得找你,快说。把我儿媳妇骗到哪里去了。”

吴女士的丈夫儿子都早早上班走了,吴女士见和这个疯婆子讲也讲不清,就报警了。就这样那个女人还在不依不饶的大吼大叫,要吴女士交出人来,直到警察来到。

警察来了那女人安静下来,在警察的询问的过程中,吴女士明白了那个女人是她外甥女的婆婆,她来找吴女士要人,说吴女士把外甥女骗跑了。

吴女士这时才恍然大悟,这个疯婆子是她的这么样的亲戚。

为啥那个女人要说吴女士拐跑她儿媳妇呢?吴女士回忆起前几天遇到了外甥女,其实是表哥家的女儿。他们一家也在这个城市,一直没怎么来往,遇见了说了一会话。外甥女就请吴女士去家里吃饭,当时没事就去了。然后就回家了。再也没有打电话互访什么的。不是今天她婆婆来这么一闹腾,吴女士还不知道外甥女出事了。

这下吴女士不答应了,说:“家里你也搜了,人不在这儿。我到要问你,我外甥女是不是在你家里被害死了,你来这里恶人先告状,诬陷我。”

见两边又要闹起来,警察喝住了两边。让她们安静下来,由警察处理,让她们先报案,报失踪。处理完这些都到中午了,所以就请了一天假。

过了好一阵子,外甥回来了。说两口子打架了。为啥原因呢?就是吴女士去吃了一顿饭走了以后婆婆和老公回来了,外甥女急急忙忙去做饭,就做的简单了点,婆婆挑理了。意思娘家人做大鱼大肉,婆婆来了小里小气。结果两口子吵架,婆婆在边上也没说好话,就打架了。过了一天外甥女就跑了,她婆婆让儿子去找没找到,婆婆就找到吴女士家来了。

吴女士一家人来市里打工早几年,外甥女两口子今年刚来。外甥女婿给人开车,外甥女暂时没去工作,他们还没有孩子,所以公公婆婆没跟他们住一起,和大儿子住,带孙子呢。那天去小儿子家也是临时起意过来看看,结果看见儿媳妇招待娘家人和自己不一个样就来劲了,心里不平衡了。结果就让家里起战火了。

她们都是甘肃农村来到这座城市打工的,本来城市里住着是分开的,那样就没啥事。可是老人却还抱着老传统不变,要端着架子,维护老规矩,这样家庭矛盾不就出来了。城市的空间极大,家庭矛盾不可解决,那逃离家庭当然就是第一选择了。在市里,逃离家庭就是逃离年轻人不愿意遵守的老规矩和责任。逃离成本不高,收益有可能会很好。因为农村结婚大多数是包办,爱不多,怨不少。本来婚姻基础就不牢,城市诱惑又多,家庭矛盾再一多,不跑干什么。

再说摊上吴女士外甥女那样不讲理的婆婆,日子没法过了。逃跑就是最好的选择。

我是胆小的勇士,我在讲述我身边的故事。

当农村不能留住年轻人,年轻人必然会来到城市。农村旧有的规矩和陈规陋习就不要带到城市里来了,如果有人不服气,要试一试,结果也许就会像吴女士外甥女一家人一样弄得鸡飞狗跳,一地鸡毛。最终媳妇会逃跑的。

各位条友,你们怎么看呢?

女子散步被狗惊吓而摔倒骨折,狗主人要赔钱吗?有什么依据吗?

2008年7月26日上午,原告买菜回家途中,路经本市黄浦区薛家浜路会馆后街口时,适逢被告手牵一条小型宠物狗从该处经过,该宠物狗距离原告约一米远。原告摔倒在地,被告上前将原告扶起,民警到场后,被告陪同原告及其亲属至医院检查治疗,后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并患有糖尿痛,原告遵医嘱在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行“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并于同年7月26日至11月13日期间在该院住院治疗。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3292. 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护理费2970元、营养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120038元、鉴定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2月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吴有珍因敌受伤,致左股骨颈骨折等,并行人工全髋置换术,上述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上述损伤后的护理时限为3—4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 另查,事发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并制作了当时的工作情况记录,该记录中写明:“据老太(原告)及围观群众反映,老太路经薛家浜路会馆后街口一牛奶摊附近时,受一男子所牵的狗所惊吓倒在地下。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客观上摔倒在马路上,并产生了损害后果。本案可以确认系争宠物狗并未对原告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根据被告陈述,事发时宠物狗距离原告约一米,对于一名容易对犬类动物有惧怕心理的老年妇女而言,这样近的距离足以使原告产生紧张情绪。此外,根据被告陈述,事发后原告称其被系争宠物狗惊吓摔倒,被告当时并未表示不同意见,民警到达现场后制作了工作情况记录,该记录亦显示当时围观群众反映原告受系争宠物狗惊吓而摔倒。结合以上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已经穷尽了其所能采取的证明手段,足以确信原告系受系争宠物狗惊吓而摔倒受伤。关于原告所受的损害是否完全因为宠物狗的侵害所导致,综合原告倒地受伤的过程,事发时系争宠物狗与原告之间并未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原告倒地是在受系争宠物狗的惊吓之后,慌乱躲避之中倒地受伤,是宠物狗这一外因与原告的避让行为这一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其他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被告提出原告自身身体状况不好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主要抗辩理由有:1.原告双手均提有物品;2.原告曾有脑梗病史,身患糖尿病、骨质疏松等疾病;3.原告视力不好。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不适合外出的视力障碍,故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视力问题,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事发时处于正常行走状态,其虽身患疾病,但这与其倒地受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作为老年人,身患骨质疏松症等疾病,在老年人群中比较普遍,从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原告的身体原因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沈伟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有珍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90859. 93元。 【后语】 对本案中被告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1.加害行为是否存在,认定这一问题的方法在于生活经验。加害行为的存在与否是本案审理的起点,如加害行为不存在,被告当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回顾案情可知,这一事实认定的问题恰是本案的难点。本案宠物狗与受害人之间并无身体直接接触,受“惊吓”为人的心理活动,因此不可能有证明侵害事实的直接证据,只能通过间接 证据与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本案通过对生活经验的运用,认定了这一事实。2.加害行为是否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即加害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是否成立法律上之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问题的方法在于逻辑。具体在本案中,若无宠物狗对原告造成之惊吓,则原告可正常行走,不致产生失足摔捌之伤害。因此,本案中存在着连续性的因果关系链条,即原告被宠物狗惊吓——原告躲避宠物狗——原告摔倒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宠物狗惊吓是原告受伤的必要条件,原告受伤是侵害行为与原告躲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3.被告是否应为其宠物狗所造成之损害负责,认定这一问题的方法在于法律规定与一般共同观念。首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为动物造成之损害承担责任,此为法律之明文规定;其次,根据一般人的观念,“你可以饲养动物.但当其侵害他人时,你应当负责赔偿”。受害人特殊体质虽事实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但基于法律政策考量,一般认为应属加害人可得预见之损害,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裁判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编写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文作者 咨询我 杜杰锋律师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先后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从事法... 已帮助9999 人好评9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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