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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地带迎接新的主人:宝宝开始“探索”自己的私密部位,家长应该如何应对?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19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首先说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私密地带迎接新的主人。宝宝的探索欲望很强,另外,宝宝的性器官已经能够给他/她带来愉悦。所以他们会有意识无意识地去探索或者摩擦。

如果还是很小的婴儿私密地带迎接新的主人,可以用分散注意力的方法引导宝宝不要过多去探索。

如果已经可以说话私密地带迎接新的主人,这时恰恰可以抓住机会进行性教育。可以告诉他私密部位的名字和功能,一定要大大方方地和宝宝说。消除宝宝的好奇心。

再大一些的孩子,如到了两三岁,这时性别意识已经觉醒,这时候开始区别男孩女孩,宝宝们可能还会问,为啥别的宝宝下面和他不一样私密地带迎接新的主人。这时一定要告知他,消除好奇心。

这个过程中,一定不要耻笑、羞辱宝宝,也不能藏着掖着,搞得很神秘私密地带迎接新的主人。这样处理会给宝宝带来心理问题,反而容易带来后续一系列的问题。

网络信息时代,人真的有“隐私”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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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重要。

正如题主所说,如果不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那么大家无异于在互联网上裸奔。

网络调查显示,90%的网民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89%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堪个人信息泄露之扰。这恰恰说明了我们个人隐私的保护任务之重,也恰恰说明了个人隐私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界定,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2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凡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例如小明在他QQ空间里只允许小红、小兰浏览的相册、日志,只要小明没有对公众披露,这些都是小明的隐私。隐私权强调的是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

说到这,您还会认为个人隐私权不重要么?那咱们再看看现行立法有哪些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吧。

《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十五条)。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隐私权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第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一条第二款)。

《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八十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三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九条)。

这么多法律法规,您还会觉得个人隐私不重要吗?

虽然我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个人隐私不重要,相反正是因为用户和互联网企业对个人隐私保护乃至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缺失或不重视,才会导致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大家的个人隐私“都公平泄漏”,并不是没有危害,相反其扩大了受害的人群和危害结果。

我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与我们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其实并不冲突,毕竟技术发展是为了给大家带来更多的便利而不是安全隐患。随着国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立法的完善以及互联网企业对于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的不断提高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个人隐私应会受到更多更有力的保护。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其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注:所刊图片来自互联网,若您是图片的权利人,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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