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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二审开庭中鹦鹉案是什么: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改判两年,你怎么看?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17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99随便语:为深圳中院叫好!敢于在法定刑期之下改判鹦鹉案二审开庭中鹦鹉案是什么,就是司法相对正义的体现,我们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司法进步,怎能苛求?

鹦鹉案二审开庭中鹦鹉案是什么: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改判两年,你怎么看?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有个躲不开的缺陷。由于法院没有造法功能,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容易造成司法与现实的脱节。但其实何尝是我国,所有大陆法系或沿袭自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存在类似困扰鹦鹉案二审开庭中鹦鹉案是什么!】

地点鹦鹉案二审开庭中鹦鹉案是什么:深圳

时间鹦鹉案二审开庭中鹦鹉案是什么:3月30日

事件: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鹦鹉案二审开庭中鹦鹉案是什么,二审经深圳法院改判两年

(1)2016年5月,王鹏因出售两只鹦鹉,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3月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2)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在经过两次延长审限之后,艰难改判有期徒刑2年,该案判决须经最高院核准程序之后生效。

99随便观点:

第一,罪犯王鹏他冤枉吗?

相当冤。

要说一个人是否冤枉,是否该被送入牢房,首先就要看他是不是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其次看他的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从以上两点看,王鹏是真的很冤枉了。

他在2016年出售6只鹦鹉,其中有两只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王鹏也就是因此成了一个罪犯。

然而,王鹏出售的两只“受保护鹦鹉”都是他自己长期饲养,既不是野生的,也不是濒危的,连他自己也不清楚这是受保护的动物物种,他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更倒霉的是,据说目前个人能够饲养和出售的鹦鹉,仅有三种,其余都属于违法犯罪。

但是,据称在香港等地,这种鹦鹉是公开摆在宠物店里卖的!

第二,王鹏一审曾被判处5年,真的太重了。

在深圳王鹏这起案件中,司法与现实之间,明显存在较大脱节现象。

比如说,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个人可以饲养和出售的鹦鹉,仅有三种,其余都是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在香港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饲养鹦鹉并没有如此严格。

甚至在国内,这些鹦鹉也通过各种途径,正在被饲养和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有人并不知道哪些鹦鹉可以被饲养,哪些不能被饲养,就很容易因为不知情而“犯罪”,稀里糊涂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如此罪犯,实在太无辜!

我就养了两只看起来很平常的鸟儿,怎么就成了罪犯?

再者说,这种鹦鹉哪里珍惜了,又哪里濒危了,哪里属于野生动物了,这一切都是不合情理的,除了在法律的纸面上,王鹏的行为,说到哪里都不应当是犯罪。

5年!

一个正常人就因为卖了两只家养的鸟儿,被判刑5年,真的太重。

第三,深圳中院做到了“司法相对正义”。

所谓司法的正义,肯定不是绝对正义,只能是相对正义。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的规则中,绝对正义很少,司法正义作为一种受制于法律制度的正义,更是如此,必须是相对正义。

关于这个命题,笔者简单用用一句话形象:绝对正义只有老天爷才能给你!

现代司法制度下,法院审理案件,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必须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裁判,由此造成的结果,绝对公平是没有的,只有在法律框架下的相对公平,即相对正义。

深圳王鹏案,难道深圳中院的法官们,不知道王鹏冤枉吗?

当然知道!

假如法官们不知道,就不会有二审的改判两年。

然而,哪怕法官们知道王鹏冤枉,并同情他,也不能完全抛开现行法律,给王鹏一个无罪判决,因为那样做了,非但不是维护司法正义,反而是践踏了法律尊严。

试想,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可以觉得王鹏冤枉,判他无罪,那么换一起案件,是不是也可以来个无罪判决,哪怕那个被告应当有罪?

所以,深圳中院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给出一个两年的判决,已经是最大限度,维护了司法正义。

第四,这个两年判决,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法官们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想在法律程序走完之后,立刻让王鹏回家!

王鹏在2016年5月被刑拘,从那时起,就开始计算他的刑期,如此算来,假如王鹏的判决生效,他至今已经算坐了近两年时间的牢。

深圳中院的这个判决,由于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决,需要报经最高院批准,那是有一定的司法流程要走的,是需要时间的。

即,当最高院的核准生效,被羁押的王鹏,应当差不多恰好满两年刑期。

如此一来,那时候的王鹏就可以回家了。

笔者愿意用一个词来形容深圳中院的这个判决:“事实上的无罪”!

没错,深圳中院的法官们,以这种特殊形式,做出了一起特殊判决,给了王鹏一个特殊的“无罪判决”。

在法律上,王鹏经过此事后,他是一个刑满释放犯,但实际上,没人会认为他是个罪犯。

这或许不是绝对公平,却已经是王鹏所能得到的,最大的公平!

结束语: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看待司法进步。在这起案件中,王鹏的确有点冤枉,但这种冤枉,对于个人而言,无法避免!换言之,深圳王鹏鹦鹉案,对个人是冤枉的,对法治是必须承受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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