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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实:侵犯女方隐私是犯罪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4-15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这个要分无意有意二个方面谈。我十五六岁时一年无意间看了三次。一次在老城区公共厕所就是旱厕那种猥实,那一天路过尿急见厕所墙上写个“男”字就进去小便,一个蹲坑上传来一个声音“你也不看一下。?”我低头尿尿顺口回了一句“看什么啊!”突然意识到是女人在说话。我下意识的看来一眼忙说:“对不起,对不起,走错了。”尿了半截慌忙逃窜。再一次就是晚上去一个熟悉的小酒馆吃饭喝了几瓶啤酒涨肚子,就去酒馆的卫生间方便,可能有点醉意手重,一下子把锁上的门推开了。看到一个女孩子在淋浴,而且认识是酒馆里的服务。后来她洗澡出来不但没有怪罪我,还冲我脸红的笑笑。我感觉她喜欢我就没事去哪里吃饭,两个人竟谈起恋爱,记得她说:“你都看到我了,你要娶我!”当时都是小屁孩懂什么啊。后来去外地读书就不了了之了。还有一次更“恶劣”,那是在父亲的单位里。早上从职工宿舍里起来去澡堂里尿尿,因为厕所远不想跑。谁知推门进去一群女工在脱衣服洗澡,差点没有吓死。跑到宿舍忙换衣服怕保卫科抓到流氓罪论处。后来才知道单位澡堂男女公用。一三五男职工洗澡,二四六女职工洗澡。我哪里知道这些,只是在里面洗过澡以为是男澡堂子。这些都是我无意间看到的。应该不算犯罪,但内心深处还是谴责自己的。但如果是有意看女人的隐私那就另当别论了,当然不包括你的老婆爱人。那是上天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不看她还以为你不喜欢她呢。但故意偷看女厕所窥探女人洗澡睡觉这就道德败坏涉嫌犯罪了。我上班时在一个铁路工区实习。工区里住着一对青年职工夫妻,还有一位外地家远的老职工。一天晚上我的衣服掉在楼下去捡,无意间看到看到一个人影趴在年轻夫妇的后窗户往里看。定眼打量一下是哪位家远的老职工。那时是夏天,窗户外面就是草丛蚊子特别多,他光着上身一边用蒲扇扇蚊子一边目不转睛的盯着里面看。我当时没有打扰制止他,怕揭穿了,他这么大年纪没有脸在工区待下去。不过第二天我私下里告诉了工长,工长开会的时候含沙射影的敲打他几句。后来这事就没有再发生了。《圣经》上说,不可露和你有血缘关系人的下体,也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因为那是你父亲的下体。这些都是乱伦重罪。

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而未有发生,算犯罪吗?

“百分之百的具有强奸犯罪性质猥实!”

依我之见:依揭露她人隐私相要挟而逼迫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标准的强奸罪,而未实际发生性交之行为仍然具有犯罪性猥实。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猥实: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丶威胁丶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强奸罪的最为关健之处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被确定“妇女”,而所谓“违背意志”,即被性交之女性根本不情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而是在暴力丶威胁丶“要挟”(很不情愿丶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被性交”一一而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瑕疵,以曝光宣扬相要挟被害人,而犯罪嫌疑人这种逼迫受害人无奈不得己之被性交之行为恰恰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之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例中

所述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奸淫受害人之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猥实。

二,至于提问者所述“而未发生”,如何理解呢?

A,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是臆想,或者与他人共谋以要挟要揭露受害人隐私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定性上讲,这种“臆想或共谋”己属于犯罪准备,已经具有犯罪性了;

B,当犯罪嫌疑人当受害妇女面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受害妇女违背意愿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上讲,这种“口头要挟”已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而实际虽并未与受害妇女性交之行为,依法可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强奸罪是暴力丶威胁丶要挟行为加上性交行为,既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违背受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犯意,客观上又当着受害人的面放言“不愿性交就要揭露隐私”,己经在威胁受害人,并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其精神遭受强制,己经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部分的行为,从性质上讲已具有犯罪性,如果随后犯罪嫌疑人并主动不再继续实施强行性交之行为,在法律上讲就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可能有的网友以“揭露隐私”中的受害妇女本身就是卖淫女,或该妇女具有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见不得人的“隐私”,就误认为不构成强奸罪。非也,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并不以受害妇女是否个人品行有瑕疵来否定“妇女的性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以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以揭露妇女隐私相要挟要与其性交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仍然具有社会危害的“犯罪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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