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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热死宠物狗获刑 被判处十年不得养宠物: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已被抓鸭人宰杀,律师以“盗窃”论你同意吗?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7-21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抓宠物鸭行为是否属盗窃不是某律师说了算,而必须法律说了算因热死宠物狗获刑 被判处十年不得养宠物!”

依我之见:不在于我是否同意这种“抓宠物鸭”方式应以“盗窃”论,而要看这种“抓宠物鸭”行为的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因热死宠物狗获刑 被判处十年不得养宠物。

一,我国现行《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丶多次盗窃丶扒窃的丶携带凶器盗窃的丶入室盗窃的是盗窃罪因热死宠物狗获刑 被判处十年不得养宠物。刑法在这里规定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构成由如下几方面要件:

1,公私财物处于财物所有人丶管理者的掌控和注意之下,而非拋弃和遗弃丶遗忘之状态因热死宠物狗获刑 被判处十年不得养宠物;

2因热死宠物狗获刑 被判处十年不得养宠物,该财物系被盗窃之人采取“乘人不备”撬门入室丶翻窗入室丶翻墙入院丶顺手牵羊丶悄悄探入袋包……等等各种隐秘的方式方法将公私财物窃取占为已有;

3,一般盗窃行为所盗财物经法定程序物价评估或鉴定其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即法律规定的符合“数据较大”的数额标准;

4,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系年满十六周岁正常的人。

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盗窃行为,就如同律师所说的就构成盗窃犯罪。

二,那么,本案例所述“王珞丹同事的宠物鸭被抓鸭人抓了宰杀了”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规定呢?我们也需从上述犯罪构成的几方面因素来作如下考察判断:

1,“抓鸭人”,犯罪主体身体的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的正常人?

2,“宠物鸭”,当时是否关在主人的家中丶宠物笼罩中丶公共观赏池中丶河边主人照看中等等处于有人掌控或注意状态呢?,并非处于抛弃或野外无主物状态;

3,抓鸭人“抓”的方法,是否是乘人不备而撬门入室丶翻墙入院丶顺手牵羊…等秘密窃取的方式方法“抓走”宠物鸭的呢?

4,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过程,依法委托法定物价鉴定机构的人员对该被盗宠物鸭的物价鉴定是否认定其价值己达到一千元以上,且经法庭质证确认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标准?

三,如果本题所述抓鸭人抓走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宰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盗窃罪的各项规定的话:

依我之见——抓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抓鸭宰杀)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己涉嫌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17判处罚金刑如何执行?

  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是目前法院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据资料表明,罚金案件的执结率不足5%,中止执行率达到85%以上,其原因有三: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行动受限客观上难于配合执行;2、被执行人与其亲属的财产之间界限模糊,难与分清,使追缴陷入僵局;3、罚金刑执行程序不明确、不顺畅、不规范致使案件久置无人问津。
  

1、执行主体问题。目前,罚金刑的执行原则上归执行庭主管,而大量的民事、经济等案件已经使执行庭不堪重负,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另辟溪径,建立主管罚金刑执行的新队伍。

2、关于罚金刑的减免问题,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规定了罚金刑的减免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实施。
  要真正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将刑法中规定的罚金刑减免制度落到实处。但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罚金刑减免要求应由被罚人向负责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执行的机关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罚金刑的条件是“由于遭遇了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对此必须把握两点:第一,必须是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第二,是缴纳困难确实是因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最后,就是减免的时间一般应在案犯主刑执行完毕后提出请求。

3、罚金刑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行为人其他债务的执行问题,罚金刑是对刑事被告的刑事处罚,因而必须优先得到执行,执行中有对抗案犯其他债务的优先效力。
  但因案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从保护受害者的原则出发,应先满足受害人的受偿权后,再执行罚金刑。

总体上说,罚金刑之所以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是与我国司法制度上的某些缺陷密不可分的。如审判人员的执法不严,从审判实践来看,确有一些依法应判处罚金刑的案件由于是异地作案,流窜作案,判处罚金后执行困难而没有判处罚金刑。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依法治国的形式下不断完善的司法实践也使罚金刑的适用日趋成熟。我们应在工作过程中寻找捷径来解决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将罚金刑的执行落到实处,保障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平与公正。

判处的罚金刑有什么规定?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
  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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