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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为什么爱狗人士可以直接拦下一些运狗的车,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7-07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为什么爱狗人士可以直接拦下一些运狗的车,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来介绍一下第一起高速拦车救狗事件吧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

2011年4月15日中午12时许,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卡车被爱狗人士拦下,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该车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运载证明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

张家湾派出所称,运狗车证照、手续齐全,没有扣车理由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但爱狗人士仍提出诸多质疑,拒绝放行。当晚11时30分,警方称志愿者行为已影响正常经营生活,违反法律。

至16日凌晨,经过双方协商,中华慈善总会下属上善基金与乐宠控股愿各自出5.75万,将这些狗收购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随后520只狗被送往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进行安置,其中一些生病的狗被分散到10多家宠物医院紧急治疗。

爱狗人士救狗成功后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去饭店聚餐庆祝,所选饭店为野味餐厅,就是上面图中的内容。野味餐厅代表什么我就不用多说了吧?这张图还是那些爱狗人士自己在网上披露出来的。

关于此事的后续,我用手机不方便查询,不过我记得很清楚,一部分生病的狗被送到了几家宠物医院救治,然而治好后爱狗人士却赖账了,拒绝支付病狗的治疗费用。

从第一起高速拦车救狗事件开始,时至今日,已经陆续发生了大概十五起高速拦车救狗事件。

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有个疑问?为什么救狗一定要在高速上?

事实上,多数救狗事件中的爱狗人士,早就调查清楚并锁定了运狗车辆的行踪,这方面有警方的调查为证。提前知道了车辆行踪,为什么不在上高速前把车拦下?或者在下高速后再拦车?

大家都知道高速上拦车有多么危险!即使警方执法,除非特别紧急的情况,一般也不会选择高速上拦车。

然而爱狗人士故意选择在高速上拦车,我猜测是想把事情闹大,以此来要挟警察部门介入。然后再闹一闹哭一哭,而警方处理此类事件一般是和稀泥,所以基本上都是爱狗人士以低价把狗买走。

至于这些狗被买走后是是养是卖,那就不得而知了。不过大抵还是卖掉的。以第一次拦车救狗事件来说,500多只狗,假设爱狗人士每人分得20只狗,放在家里饲养可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如果卖掉可就划算很多了,因为买来的便宜啊。

健康的狗都被分别领走了,病狗都甩给宠物医院了。把狗一卖,不仅不会亏欠,还会小赚一笔。

如此,既得名又得利,何乐而不为呢?反正每次警方都会和稀泥。

女子救狗跌下成都东风渠,泳者路人合力大营救, 你怎么看?

回答:我的看法是可能不符合大众口味,但是我只说我自己的关点不代表任何人。动物和人一样只要有难,都应该进行救援。这里应该有个特别重要的前提就是你要站在对自己比较安全的角度下(除了专业救员队,专业救员队就应该有这安全意思),去对它们施救援这才是正确的,自己的安全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你去救援是不是去找死啊!!!狗狗命和自己相比较自己的命总比自己的狗命值钱吧!而且狗狗有项技能就是会泳水。一般都无会死的。上面女子救狗跌下东风渠,大家看到了都应该去救,题上说了是泳者路人合力大营救,只得点赞。如果我在场,首先考虑的是我会游泳就下河救人,我不会游泳我就坚决不下河去救人,再别想办法去救人。女子应该支付大营救的一切费用,才是应该的,你们认为呢?

近期重庆贵阳救狗事件:为什么爱狗人士可以直接拦下一些运狗的车,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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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打人事件的最新进展如何?最后接受调解了吗,你怎么看?

依我之见:遛狗者随意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侵害的是社会环境中多数人的正常安宁的生活秩序,该罪就是当前‘’扫黑除恶‘’的恶势力犯罪,依法‘’不得私了,不得刑事和解‘’,谁胆敢违法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本案例提问者问到‘’最后是否调解‘’,实际上提问者所要表述的是在光天化之下的社区遛狗打人者是否可能刑事和解,最后请求不追究遛狗打人者的刑事责任。那么,遛狗者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法律上允许‘’刑事和解‘’即打人者与被打者‘’私了‘’吗?

依我之见:本案例遛狗打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不得刑事和解,打人者与被打者不得违法行为‘’私了‘’。

那么,什么是刑事和解?寻衅滋事罪为什么不能刑事和解呢?所谓‘’刑事和解‘’,是指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一一一刑事和解是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丶刑法分则第四章丶五章所涉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的,或除职务犯罪以外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等案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丶侵害方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谅解侵害人并请求办案机关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请求,经办案机关审查其请求符合条件的公丶检丶法办案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从上述法律关于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可以看得出来:刑事和解,只针对的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的罪名,而四、五章的类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得出所谓刑事和解,即民间俗称的‘’私了‘’,实际上所涉及的仍然是公民人身丶财产的个人纠纷。那么,‘’寻衅滋事罪‘’是所谓的公民间的个人纠纷吗?很显然 不是。从刑法理论上讲: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丶对老百姓生活的管理秩序,犯罪者通过自已在社区、街道丶村社、城乡市场丶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等‘’公共场合‘’称王称霸、随意殴打丶拦截丶起哄丶打砸以满足自己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英雄‘’霸气。可以看得出来寻衅滋事犯罪危害的是公共秩序丶公共利益,该罪姓‘’公‘’,不姓‘’私‘’,所以法律才规定寻衅滋事罪不得刑事和解,不得涉案当事人将姓‘’公‘’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私了‘’。

再回过头来看看杭州此次发生的遛狗者在社区自已遛狗不牵绳,自已的狗狗乱窜攻击两小孩,而小孩母亲护自己的被攻击的孩子合理合法,而遛狗者不是牵走自己的狗狗,而是口出狂言外地人不得在自已的社区活动,并对护孩之母大打出手,该遛狗者己属社区的一霸,而该社区这一霸借遛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之行为发生在二O一八年一月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时刻,其行为己涉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涉恶‘’,此人之恶行正是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当前此项斗争进入打出深挖黑恶‘’保护伞‘’阶段,对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谁胆敢违法刑事和解的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的行为,最后的结果可能落得个谁当保护伞,谁也会与遛狗打人者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起坐班房的下场。

二,那么,又如何看待被害人被殴打导致小指骨折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遛狗者积极主动对受害人赔偿后又是否可以刑事和解而‘’私了‘’呢?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中嫌疑人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仍必须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基于对受害人的积极赔偿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加以考虑。但是,依法仍不得刑事和解私下‘’私了‘’案件。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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