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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遭恶犬攻击:杭州恶狗逞凶咬伤人事件,能否追究主人刑责?

编辑:sqxzgg 时间:2021-12-27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对此保安遭恶犬攻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认为,如果杨女士所述全部属实,且其母亲被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伤害,则应当追究本案斗牛犬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保安遭恶犬攻击、本案斗牛犬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而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属于故意。

本案中保安遭恶犬攻击,当时杨女士和她母亲被这4条狗围攻时,狗的主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意识到作为烈性犬的斗牛犬,很可能咬伤人达到轻伤甚至因此感染狂犬病而至死亡,他当时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作为狗的主人是有能力上前阻止,但是却没有上前阻止,因此,对杨女士母亲被咬伤甚至因此感染狂犬病而至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了间接故意。

二、客观上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当然保安遭恶犬攻击,这一点暂时只是假定,需要司法鉴定。

三、行为上,本案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不作为保安遭恶犬攻击。本案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虽然没有唆使恶犬咬人,但是,在本应办理养犬证、拴狗绳的情况下,该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已经将其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有义务防止或排除恶犬伤人发生的义务,但是他却没有任何作为,是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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