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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车主拖行虐狗事件:为什么人们总是关注吃狗的人,而不是关注偷狗的人呢?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8-29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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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仅关注吃狗肉的人,也关注偷狗的人,只是关注的人力量有限威海车主拖行虐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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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在社会上的一些人故意挑起“爱狗人士是邪教”这些谬论,实则就是这些人不善待狗狗,还说什么狗狗都应该被禁养威海车主拖行虐狗事件。他们就是想让更多的人认为狗狗就是伤害人类的动物,请问是所有狗狗都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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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让人们淡忘还有人虐杀狗狗,吃狗肉。甚至是挣黑心钱的狗肉贩子们威海车主拖行虐狗事件!还有那些为了牟利而偷狗的人。

最后,在央视报道的《今日说法》第20170909暗访中已经详细揭露了偷狗——狗肉馆收购——屠宰——送上餐桌这条黑色利益产业链威海车主拖行虐狗事件。不是没有人关注偷狗的人,只是这些人力量有限。

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助到你,欢迎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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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子“拿命抗争”不文明养狗,那么,养狗有何责任?

城市养狗,安全隐患较大,一直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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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武汉某大型小区的女子卢某,因与小区不文明养狗的老太太们发生纠纷,长时间被围堵辱骂、殴打等,后不堪其扰,从楼顶跳下身亡,以死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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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据媒体报道,受“狗患”之害的不止卢某一个人,另外一个带着孩子的母亲,被迫绕道避开她们,走地下车库一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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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没有官方的调查结论,事实如何还不清楚,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卢某去世后,头七这天,小区大量的住户自发送来鲜花悼念,大家用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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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养狗,其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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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理解城市养狗的法律责任,先分享一则典型案例。

我的狗,既没咬你也没扑你,为何要我赔偿二十万?法院:赔!

路人被狗惊吓摔倒,你的狗,即使没有咬到人家,也没有扑着她,哪怕是距离3米远,也需要赔偿。

而且,要赔偿的不是一百、两百,也不是一千、两千,而是,二十多万!

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具有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

时年62岁的欧阳老人,晚上散步时,经过李某的店面,被李某饲养的泰迪犬惊吓摔倒在地,因伤势严重,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

出院以后,欧阳老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6000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963元。

狗主人李某拒绝赔偿,欧阳老人一纸讼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为自己辩解,并提供了现场视频,称其泰迪犬,对欧阳老人没有进行追赶、绊倒或者吼叫,案发时,泰迪只是往前走了约50厘米,并且是正常行走,不是冲撞或者往前扑。

法院调查发现,事发当晚,欧阳老人和丈夫散步,经过李某的店面处时,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欧阳夫妇接近,站立起来,并向欧阳老人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距欧阳夫妇约3米远。

欧阳老人见泰迪靠近,惊慌往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因此,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本案中,李某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及其他约束。

欧阳老人在看到涉案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导致摔倒。

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是,欧阳老人的受伤,与其具有因果关系。

在经过对欧阳老人损失金额的重新计算后,法院判决,李某应赔付欧阳老人209775.03元。

这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应认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动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城市养狗,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狗,有着以下法律责任。

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狗的主人,必须尽到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城市养狗,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武汉的女子卢某,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惋惜,但是,更应引起养狗人士警醒。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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