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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女童被恶狗咬死:曲阳县9岁女童殒命,农村恶犬亟待治理, 你怎么看?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27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多年来六岁女童被恶狗咬死,因狗伤人,狗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况,即狗的主人故意叫狗去咬人,否则,几乎没有因狗伤人而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目前,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狗咬人后可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家犬管理条例》虽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如何追究、以哪条追究、定何罪、以何罪名追究,刑法上并未规定。所以,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正是基于这种法律困境,恶犬伤人事件大多才依“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办理。而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对当事人最严厉的处罚。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六岁女童被恶狗咬死,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该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随着广大群众认识到烈性犬对社会的危害,强烈要求对恶犬咬死他人的极端事件或致他人严重损伤的案件,不但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而且有必要对那些饲养行为明显违法,饲养人已经意识到社会危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六岁女童被恶狗咬死。

如果是人的失职六岁女童被恶狗咬死,可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名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恶犬伤人可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可以。随着社会发展,诸如恶犬伤人等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断出现,刑法修改时才增添了这些新内容。之所以把恶犬伤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论,是因为养犬必须看护好,这也是群众的呼声。恶犬伤人看起来是不懂事的动物造成的,其实是人的失职,是犬的主人没尽到看护责任造成的,真正的责任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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