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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牵犬师王春华:宠物中的大狗与小狗,哪种狗对人有危险?应采取什么措施?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17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宠物不论大小都对人尤其是亲密接触者,能将其他狗杭州牵犬师王春华、周围环境的病菌寄生虫甚至狂犬病传到主人及其家人,也易传给不养宠者,所以养宠者是疑难杂症高发群体、高发户……。

但大狗与小狗对人的伤害和传染病菌病毒寄生虫是不同的: 大狗体形大,对大人杀伤力也是很强的,对孩子杀伤力更大,更危险,所以大狗应该禁养……杭州牵犬师王春华。

小狗由于群打群闹,与各种狗接触多,比大狗更易传各种病菌,狂犬病毒,寄生虫,所谓小狗是从大人的角度看的,从小该看,小狗对该子来说也不小,也是大狗,也能咬伤、咬死该子……,所以对小孩,小狗也是非常危的,更增加传狂犬病毒的可能,因此小狗外出也要牵管、戴防咬罩,不能疏怱大意……尤其是是立法者,不能认为是小狗,而立法、执法就松、迟、宽……杭州牵犬师王春华。

总之,养狗弊远大于利,害人害巳,养狗不是时髦,而是时弊,尤其是现代的纯养狗玩狗取乐式的养狗,与民生无关,纯是个人玩狗取乐爱好,将该子杭州牵犬师王春华、学生的兴趣爱好引入歧途,因此养狗是陋习、糟粕,是不文明之举!

城市、县应该禁止养狗杭州牵犬师王春华,是利国利民之举!支持禁狗!

面对有些人遛狗不牵绳的现象,该怎么办?

小区有一位平时很泼妇的中年大妈,经常不栓绳遛她的大金毛,大家怨声载道,但敢怒不敢言,因为有几次有人说道了几句,这位泼妇没完没了地骂了人家三天三夜。

前不久,泼妇又在小区里遛狗,还是不栓绳,就喜欢看大金毛到处乱窜。刚刚加班回家的小林,心情郁闷地走在小区里。大金毛不知道为啥像老板一样,看小林不顺眼,突然扑向了小林,第一口先咬住了小林的裤管。

小林吓得魂飞魄散,立即从工作的烦恼中惊醒过来,奋力反击大金毛的攻击,用公文包使劲地敲击大金毛的狗头。泼妇看见了,不但不过来制止,还冲小林大吼大叫,“你这个人怎么打狗呀?我打伤了我家金毛,你可赔不起!”

是可忍孰不可忍。小林不是大金毛的对手,根本打不大金毛,只能拼命用公文包击打狗头。泼妇看见了继续大喊大叫,“敢打我家宝贝。金毛,咬他,咬死他。”

小林的裤管已经被撕破了,眼看着大金毛就要咬伤大腿了。泼妇还站在旁边骂他,指挥着恶犬扑咬,,小林越想越气,他猛跑几步,一拳就把泼妇打倒在地。大金毛一看主人被打倒了,就放开小林跑向主人。

泼妇受伤倒地。泼妇的老公也是一位不讲理的主,以故意伤害罪报警了。民警很快到现场,抓走了小林。几乎所有居民都很痛恨泼妇这种不栓绳遛狗、而且是遛大型猛犬的行为,都为小林击打泼妇叫好。

但大多数居民还是抱着很朴素很常识的观念:狗咬你,你应该咬狗呀。你冲上去,打伤了狗主人,应该属于故意伤害了。

如果你是法官,你应该怎么判呢?

结果呢,法官最后判小林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小区居民高兴坏了,恶人恶狗有恶报了,活该!同时,当地派出所也上门警告了泼妇,如果再不栓绳遛狗,只要看见就捕捉大金毛。因为你这条恶犬对居民尤其是对小孩子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居民们拍手相告,弹冠相庆。

这个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底层逻辑是:

第一:一只狗咬我,我把狗咬死了,属于正当防卫吗?不属于,因为狗是没有法治观念的,它不是罪犯,你咬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二:一个女的放狗咬你,你打不赢这个狗,把这个女的咬了,算不算正当防卫?“法外狂徒张三”罗翔教授解答,算,因为女主人是有法治观念的,此时此刻,这条狗就是她行凶的工具,擒贼先擒王,你击打狗主人,属于正当防卫。

狗是动物,既不懂法,也不具备刑法主体地位,只能视为狗主人的财产,此时成为伤害他人的工具。如果有人不栓绳遛狗,狗袭击你,狗主人不及时制止,你打不过狗,就要通过打击狗主人的方式来阻止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

所以,以后当你遇到不栓绳的狗袭击行人的紧急情况,你就狠揍无良的狗主人吧。大家说,是对呢?还是对呢,还是对呢?!

遛狗打人事件的最新进展如何?最后接受调解了吗,你怎么看?

依我之见:遛狗者随意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侵害的是社会环境中多数人的正常安宁的生活秩序,该罪就是当前‘’扫黑除恶‘’的恶势力犯罪,依法‘’不得私了,不得刑事和解‘’,谁胆敢违法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本案例提问者问到‘’最后是否调解‘’,实际上提问者所要表述的是在光天化之下的社区遛狗打人者是否可能刑事和解,最后请求不追究遛狗打人者的刑事责任。那么,遛狗者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法律上允许‘’刑事和解‘’即打人者与被打者‘’私了‘’吗?

依我之见:本案例遛狗打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不得刑事和解,打人者与被打者不得违法行为‘’私了‘’。

那么,什么是刑事和解?寻衅滋事罪为什么不能刑事和解呢?所谓‘’刑事和解‘’,是指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一一一刑事和解是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丶刑法分则第四章丶五章所涉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的,或除职务犯罪以外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等案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丶侵害方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谅解侵害人并请求办案机关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请求,经办案机关审查其请求符合条件的公丶检丶法办案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从上述法律关于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可以看得出来:刑事和解,只针对的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的罪名,而四、五章的类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得出所谓刑事和解,即民间俗称的‘’私了‘’,实际上所涉及的仍然是公民人身丶财产的个人纠纷。那么,‘’寻衅滋事罪‘’是所谓的公民间的个人纠纷吗?很显然 不是。从刑法理论上讲: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丶对老百姓生活的管理秩序,犯罪者通过自已在社区、街道丶村社、城乡市场丶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等‘’公共场合‘’称王称霸、随意殴打丶拦截丶起哄丶打砸以满足自己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英雄‘’霸气。可以看得出来寻衅滋事犯罪危害的是公共秩序丶公共利益,该罪姓‘’公‘’,不姓‘’私‘’,所以法律才规定寻衅滋事罪不得刑事和解,不得涉案当事人将姓‘’公‘’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私了‘’。

再回过头来看看杭州此次发生的遛狗者在社区自已遛狗不牵绳,自已的狗狗乱窜攻击两小孩,而小孩母亲护自己的被攻击的孩子合理合法,而遛狗者不是牵走自己的狗狗,而是口出狂言外地人不得在自已的社区活动,并对护孩之母大打出手,该遛狗者己属社区的一霸,而该社区这一霸借遛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之行为发生在二O一八年一月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时刻,其行为己涉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涉恶‘’,此人之恶行正是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当前此项斗争进入打出深挖黑恶‘’保护伞‘’阶段,对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谁胆敢违法刑事和解的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的行为,最后的结果可能落得个谁当保护伞,谁也会与遛狗打人者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起坐班房的下场。

二,那么,又如何看待被害人被殴打导致小指骨折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遛狗者积极主动对受害人赔偿后又是否可以刑事和解而‘’私了‘’呢?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中嫌疑人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仍必须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基于对受害人的积极赔偿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加以考虑。但是,依法仍不得刑事和解私下‘’私了‘’案件。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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