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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犬交:跟狗狗太亲密会不会对身体不好?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03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人类长期与狗亲密接触有坏处吗?

人犬交:跟狗狗太亲密会不会对身体不好?

1、狗狗是你家里的一个重要成员,因此家里所有的人都喜欢狗狗,或者确信能说服他们不讨厌小动物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人犬交。每个成员的和平共处是很重要的。如果你有事,将会麻烦别人来照顾,所以养狗狗以前一定要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征求一下别人的意见。最好还要征求一下邻居的意见。

2人犬交、您每天能够有时间喂狗和陪狗狗玩吗?保证每天为狗狗分出一点时间, 至少一个小时。特别是刚到家的小狗,一定要人陪,否则他将非常寂寞,久而久之狗狗也会心理变态,以后的管教训练都会遇到很大困难。几个月大的小狗的饮食应当多餐少食,小狗狗是不能控制自己的,来多少吃多少, 这样很容易吃坏了肠胃。如果你的工作很忙或者学习紧张就暂时放弃养狗狗的念头吧。

3、您家里有足够的空间, 而且您每天都能带狗狗出去遛遛吗?奔跑和玩耍对一只小狗狗身体和心理的成长是很重要的, 如果想让你的狗狗有健康的身体和开朗的性格, 就一定要让它去跑、去疯人犬交,看着狗狗在草地上撒欢是很开心的事。有机会还可以带他出出远门,见多识广,有时对小狗的智力开发有很大帮助。

4、您能够忍受狗狗带来的不便吗人犬交? 家里有了狗狗后肯定会带来一系列的不便。首先是卫生, 一般的狗一年会换两次毛, 那一段时间你家里将到处是它掉的毛毛。其次,狗狗的身上常带有分泌的气味,会让你很不喜欢,可从为了它的健康又不应该经常洗澡。另外,小狗刚到家,会不停地缠着你陪它玩,不高兴它又会不停的的叫, 叫声你也可能不喜欢或者担心邻居提意见。所以如果你特别喜欢干净或者神经较为敏感,一定要三思。

5、您家里有没有病人, 尤其是有没有孕妇人犬交?狗狗的不干净和不安静绝对不利于病人的康复。养猫对孕妇和胎儿造成的危害是有科学依据的,虽然养狗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但还是保险起见, 建议还是别让狗狗与孕妇和新生儿过多地接触。当然也有慢性重病病人因为狗狗的陪伴而奇迹般康复的例子,但家里有病人的时候向医生咨询是绝对必要的。

6、最后一点,你要有足够给狗狗花的钱。首先狗狗的吃、住、用都要花钱, 小狗领来一定要打疫苗,生病了要去看医生,小时最好喂食专门的狗粮,使用专门的宠物用品等等,这些加起来会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其次,现在的大城市都有养狗要交专门费用的规定,一年少则一千,多则好几千块钱。有些人认为这比买只狗的钱都多,就干脆不交,偷偷地养。这对狗狗是很残忍的事情,万一碰上打狗执法人员,你能眼睁睁地看着狗狗被拉走处理掉甚至当着你的面打死吗?到时你也一定会非常非常的伤心,所以养狗的第一件事就是先去交费!

7、如果以上的条件您都具备了,那么恭喜您,您可以去选择适合您的狗狗了。

8、当然,光有耐心和爱心还不够,在真正养狗狗以前,为了养好狗狗还需多学习一些知识。这些都是一个合格的狗狗主人应该具备的素质。

犬人 从中获的了什?

有一个妇人,中年生了一个儿子,对待他就像掌上明珠。凡是各种事情,都不让他做。到了成人年龄,衣食起居,还需要别人来料理,就像在襁褓里的时候一样。有一个老翁,劝妇人说:“应该教他说话。” 妇人回答说:“有我在,他用不着说话。”有一个邻居,劝妇人说:“应当教他生活自理。”妇人回答说:“有我在,他用不着生活自理。”这个妇人去世了,他的儿子什么都不会干,每天和狗一块趴在门口讨饭。人们给他起了个名字:犬人。

道理:不要溺爱孩子

养犬人遗弃犬只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下养犬人的职责和义务:

1、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2、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3、不得遗弃犬只。
  对死亡犬只,养犬人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行为异常或有病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诊疗;

5、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对伤人犬只立即控制,24小时之内送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为狂犬病的,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此外,该方案还明确了以下养犬人法律责任:

1、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因养犬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执法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饲养、销售犬只及犬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犬只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犬只防疫工作的,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对犬只排泄物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7、严禁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交易犬只,交易犬只必须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养犬、售犬的,擅自举办犬类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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