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狗狗资讯 > 饲养护理 > 杭州牵犬师王春华:杭州遛狗打人者被刑拘,你觉得应该怎么判?

杭州牵犬师王春华:杭州遛狗打人者被刑拘,你觉得应该怎么判?

编辑:sqxzgg 时间:2021-12-26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根据提问者的描述,狗主人二次打人显然不对,已失去了理智,并且致孩子妈妈骨折,行为更加严劣,现已被当地执法部门刑拘杭州牵犬师王春华。

他的行为实属可恨,该负的责任必须由他来负,丢文明养狗人的脸杭州牵犬师王春华。

他该判什么刑杭州牵犬师王春华,应该根据事实依据(真正的欧打原因),还有当事人(孩子妈妈的伤势恢复及态度,如果他赔偿适宜,孩子妈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可以从轻处理,如果孩子妈妈执意追责,那就由国家法律量刑)。

不管怎么说,对他严重处罚还是应该的,为的是让他长记性,为的是教育其他养狗人尊重他人,文明遛狗,别让这样不文明的杭州牵犬师王春华、不理智的个别养狗人损坏其他文明养狗人的声誉。

……杭州牵犬师王春华。

出门遛狗牵好你手中的文明绳、生命绳、安全绳,可以勉去许多没必要的麻烦,可以减少许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可以使你的狗生命安全,他人孩子身心健康,……。牵绳非常重要!希望每一位狗主人务必自觉遵守!

如果自家狗吓到别人家的小孩时,希望狗主人尽快跟人道歉,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求得人身平安,人类和谐。

谢邀!

如果规定狗主人要在固定时间内溜狗,你觉得可取吗?

谢谢邀请,我不赞成禁狗和限定时间遛狗,因为每个人的作息时间和生活规律不同,因为狗的问题闹纠纷,归根结底还是养狗人的个人素质问题。我个人原来也养狗,而且养了6年,不是什么宠物狗,是我2012年正月十五半夜捡的一条2个月大的串的不能再串的流浪狗,从小养起来的,它非常懂事,从来不在屋里拉尿,自从养了它,我就没在外面过夜过,因为总是怕把它憋坏了,尤其受不了它那种期待祈求主人的眼神,所以只有养过狗的人才能真正体会那种感觉。我也特别讨厌那些遛狗不牵绳的垃圾宠主,特别是养大型犬的,甚至还因为这事吵过架,所以我建议在法制上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处理这种人,第一,无论大中小型犬,出门必须牵狗绳。二,必须带粪带。三,狗咬人了全额赔偿。四,鼓励并奖励举报养狗人不按规定遛狗的人。养狗人违反规定遛狗的一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尤其像前几天那样为了狗儿子打人的那样的人渣必须重判。只有这样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总不能老是让遵纪守法的去单方面和谐吧?

杭州一女子离奇失踪,被怀疑分尸,大家怎么看?

看到有关新闻,说来女士的老公是小区的保安。曾经,在部队又当过侦察兵。他们又曾因拆迁房争吵过!

在上一篇悟空问答中。我怀疑是她老公把她分尸,然后剁碎,冲入了下水道。

我现在怀疑保安内部有人,与他老公密切配合。

当她老公要带来女士出门时。就打电话,叫当晚值班的保安。监控视频转移个角度。不要拍到他们的身影。

这个保安,肯定是得到她老公的好处。才肯配合他。要不一个人,怎么会凭白消失呢?

她老公,也只能在小区内作案。无论开车出去,还是走路到大门口。都避不了监控视频。

今天,说在化粪池找到了尸体。警方又宣布是谣言。使案情又变得朴素迷离。

来女士如果是被她老公害死。在不转移尸体的情况下。只能肢解粉碎尸体,冲入下水道中。

如果,要转移尸体。必定要有人配合。想避过所有的监控。他只能请他的保安同事帮忙。

而这位保安,拿了她老公的好处费。自然,会答应帮忙。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我觉得小区保安,也有重大嫌疑。也应该调查一下。

希望案件快点破,广大网民都成了福尔摩斯了!

杭州恶狗逞凶咬伤人事件,能否追究主人刑责?

对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认为,如果杨女士所述全部属实,且其母亲被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伤害,则应当追究本案斗牛犬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斗牛犬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而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属于故意。

本案中,当时杨女士和她母亲被这4条狗围攻时,狗的主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意识到作为烈性犬的斗牛犬,很可能咬伤人达到轻伤甚至因此感染狂犬病而至死亡,他当时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作为狗的主人是有能力上前阻止,但是却没有上前阻止,因此,对杨女士母亲被咬伤甚至因此感染狂犬病而至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了间接故意。

二、客观上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当然,这一点暂时只是假定,需要司法鉴定。

三、行为上,本案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不作为。本案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虽然没有唆使恶犬咬人,但是,在本应办理养犬证、拴狗绳的情况下,该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已经将其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有义务防止或排除恶犬伤人发生的义务,但是他却没有任何作为,是为不作为。

阅读:

狗狗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