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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与蛮娇17-22:在宠物店上班,被猫狗咬了挠了怎么办?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6-17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不知题主是否接种过狂犬疫苗狂犬与蛮娇17-22,咬伤你的宠物是否接种过狂犬疫苗。如果都没有的话,那么先处理伤处,然后尽快打狂犬疫苗。

关于狂犬疫苗狂犬与蛮娇17-22:

在宠物医院上班经常接触到动物狂犬与蛮娇17-22,建议工作之前就需要先接种狂犬疫苗。

通常狂犬疫苗的有效保护期是6个月狂犬与蛮娇17-22,也就是说,接种狂犬疫苗后的6个月内再次被猫狗咬了无需担心,处理好伤口后到医院打一针破伤风的针就可以了。

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但是没有吵过1年被咬了挠了,这个时候需要补种2针疫苗即可狂犬与蛮娇17-22。

如果超过一年,那么就需要从头再来一遍,重新打一遍全程的狂犬疫苗。

被抓挠后的伤口处理:

1、在流动水下冲洗伤口15-30分钟,使用肥皂等碱性皂类对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如果是被挠出血了,需要把伤口附近的污血尽可能的挤出。

2、使用酒精对伤口进行消毒

3、在伤口处擦上碘酒等药水

苏东坡的三个老婆都姓王,是巧合吗?

至情至性如苏东坡,在风流成性的古代文人士大夫中并不多见。苏轼的深情,从他对待几任妻子的感情上可见一斑。苏轼有三位王姓妻子,发妻王弗,续弦王闰之和他的红颜知己、侍妾王朝云。

苏轼发妻王弗年轻貌美,知书达礼,是苏轼的贤内助。苏轼为人旷达,不拘小节,待人接物难免有疏忽之处,王弗便在他会客时于屏风后静听,并将自己的建议告诉苏轼。她评判什么人值不值得交往,相当准。很可惜,王弗与苏轼生活了十一年后病逝。

据推测,王弗极有可能在病危之际安排了其堂妹王闰之与苏轼的姻缘,原因有二:王弗了解堂妹贤淑,由她做填房可以善待儿子苏迈;堂妹也是大家闺秀,她的身份配得上苏轼这样的大才子。

王弗去世后十年,苏轼为她写下了被誉为千古第一悼亡词的《江城子·记梦》:"十年生死两茫茫……"没有对发妻的情深义重,如何能写出如此凄美的真情流露之词?

第二任妻子王闰之,也非常贤惠。苏轼在黄州的时候,有次因小儿子哭闹,心情烦闷,要发火。王闰之开导他,又洗好酒杯帮他倒上酒。再苦再难的岁月,有贤妻如此,夫复何求?

苏轼的第三任妻子(侍妾)王朝云,更是苏轼的红颜知己。在苏轼最困顿的时候,王朝云一直不离不弃、伴其左右,他写给王朝云的诗歌也最多。那首"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就是在观赏了朝云的歌舞后,灵感顿发而写成的。

王朝云曾为苏轼生下第四子苏遁。苏轼中年得子,邀亲朋好友喝满月酒,席间信手戏作《洗儿诗》:

"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惟愿孩儿愚且鲁,无灾无难到公卿。"

这首诗看似浅显,实则讽刺朝廷用人妒嫉贤能,影射所谓的"公卿",大都是无能之辈。不过,诗的最后一句又反映了苏轼对待功名矛盾和复杂的心态。科举时代,"功名"二字如同烙印刻在每个读书人心里,是很难抹去的。不幸的是,这个小儿子并没有如愿"无灾无难到公卿",而是很小就夭折了。

朝云痛失爱子后,虔诚向佛,和佛学造诣颇深的苏轼心灵相通。临终前她牵着苏轼的手,诵《金刚经》四偈:"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惠州西湖边的"六如亭"就是苏轼为纪念王朝云建造的,他还亲自撰写楹联:

"不合时宜,惟有朝云能识我;独弹古调,每逢暮雨倍思卿"。

王朝云逝后,苏轼再未婚娶。在此后的日子里,有多少夜雨孤灯,朝云就这样款款地走进暮年苏轼的深情。

苏轼的几任妻妾,都温婉贤淑,红袖添香,尤其是王朝云更是如解语之花。但遗憾的是,她们先后都弃他而去,没有一人陪伴他走完人生旅程。苏轼的多情,因天妒红颜,造化弄人,最终被"无情"所恼,让后人为此惋惜慨叹不已。

男子遛狗被拖入水中溺亡,家属欲向河道管理局讨说法,责任在谁?

男子遛狗被拖入河中溺亡,家属:河道防护网的大门敞开,河道管理方有很大责任

狂犬与蛮娇17-22:在宠物店上班,被猫狗咬了挠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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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男子遛狗被拖入河中溺亡,家属认为河道管理方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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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的一天傍晚,33岁的黄某和妻子孩子在双流黄水镇的杨柳河附近遛狗,途中发生意外,黄某被狗拖进了杨柳河中溺水。最终,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的父亲认为河道管理方也有很大责任,因为河道的防护网上有一道门是敞开的,而狗就是通过那道门跑进去的。由于当时狗绳是固定在黄某手上的,这才导致黄某被狗带进了水里。

河道管理方则表示,河道围栏设置有警示标识,设置大门是为了清理垃圾。虽然无责,但可以进行人道方面的帮助。

看完事情大概,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死者家属不像是在维权,更像是在讹诈。合理维权和借机讹诈往往只有一线之隔,而那一条线就是我们的良知。

首先,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可以预见到汛期到河边的风险。死者坠河与防护网大门是否敞开不存在必然联系,真正导致死者掉入河中的是狗,而死者又是狗的主人。如果按照正常逻辑,真正追责也是狗主人的问题,那么这就需要狗主人自己起诉自己了。由于狗主人已经死亡,自然也失去了责任主体。

况且,死者当时穿着拖鞋,肯定也不利于拉住奔跑的狗子。

其次,那条狗能够把人拖入水中,是不是禁养犬只呢?其中黄某的父亲提到狗的力气很大,所以才把黄某拉下河了。按照正常逻辑推断,能够拖拽一名壮年男子,那么这条狗应该是大型犬只。说句难听的,擅自饲养大型犬只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大狗冲出去咬人,狗主人拉不住,那么受害者岂不是更冤枉?

再次,河道管理方很无辜,既然无责,那么人道主义补偿也不应该承担。河道有护栏,而且也有警示标识,不应该再苛责管理方能够预见到其它意外。从法律上讲,河道管理方和黄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自然也无需为黄某的溺亡担责了。对于黄某家属的不合理诉求,河道管理方应该明确拒绝,既然没有责任那就不能助长“我弱我有理”。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故,死者家属不应该再想方设法追责了,如果继续追责那就有明显的讹诈意味了。

总而言之,这件事的责任主要在狗主人黄某,河道管理方无需为此担责。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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