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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摔狗:南京一男士收养9猫却相继摔死,你怎么看?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18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题目:南京一男士收养9猫相继摔死江宁摔狗,你怎么看。看到题目的时候,笔者便愤怒了!既然收养了猫了,为何还摔死,而且是9只?如果不爱猫,那么就不要收养,就不要去摔它?这男子有病?变态?

江宁摔狗:南京一男士收养9猫却相继摔死,你怎么看?

彩霞牵出了惊天大案。近日南京市民史女士将自己收养的“彩霞”(猫的名字)送给领养人之后猫无端失踪江宁摔狗,领养人住处找寻不到,经过与多家流浪猫救助机构联系核对后牵出了大案。这名男子半年之内从各个机构以及个人手中认领了9只小猫,最后的结局都挺悲催,要嘛失踪要嘛死亡。

史女士不能理解的是江宁摔狗,看收养人的资料,其展现出了爱猫的表现,如抱着小猫露出笑容等。但是背后的真相让人触目惊心。这些猫要嘛被他养的小狗追着玩,要嘛被摔死,要么被咬伤,失踪的也有。对于此情况,报警貌似无法立案。

我们来看下其中一只猫怎么离开的。安女士将小猫给送男子收养江宁摔狗,之后安女士多次想要查看小猫情况,男子多次推脱,直到某一天,热心市民打电话告知小猫的尸体在小区垃圾桶旁,安女士之后查看了监控的录像,小猫是由男子从地下车库拎出来,尸体风干达2个月之久。

对于事件我们是愤怒的江宁摔狗,毕竟一而再再而三地杀死猫(各种死法),这种事情还是令人发指的。那么我们有什么手段来避免呢。笔者查阅呢相关资料,朋友们跟着来了解下。

首先是合同的签订现阶段我国对于宠物尚未有足够的、完善的保护法,所以领养宠物在法律上基本被视为赠与,所以领养人的伤害行为基本上只能定性为道德层面,没办法通过法律来维权。如果想要规避此风险,那么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领养人的照顾行为。比如包括一些具体的条款,如果领养人没有达到赠送者要求的条件可以讨回宠物,如果宠物受到孽待甚至死亡的,可以要求领养人赔偿等。

其次如果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如果能够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于弱小的动物以及动物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无疑是有深远意义的。

写在后面的话。也许有些人喜欢小动物有些人不喜欢,但是吧,不喜欢也请别伤害它们。既然收养了,那么就负起责任来,当个堂堂正正的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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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接受摔小狗那个人的道歉吗?

谢谢邀请。

江宁摔狗:南京一男士收养9猫却相继摔死,你怎么看?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个小狗的主人。最近有两个摔死别人小狗的事。一个是小女孩逗狗,被咬了,女孩的爸爸把小狗摔死了。一个是捡到别人的狗索要金钱,嫌一万太少,摔死了小狗。

不管是哪个,摔狗的人都是没有人性的。小狗是无辜的,弱小的,没有反抗能力。一个人欺负弱小的人或者动物都是无德的表现。恃强凌弱是禽兽的本性,而人之所以是人就是因为有了教养修养,能善待他人善待生命。

如果我是小狗的主人,我坚决不接受道歉。小狗也是生命。我会去告他,不管结果怎么样。如果雇人去把她打一顿或许解气,但是我还不会这么做。但是道歉的话还是免了吧。随便害死一条生命,还是别人的宠物,道歉有什么用。

一定去告他,虽然在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可以通过这件事引起大家的重视。希望每一个生命都能受到善待。可以不爱但不要伤害。

现在

女子散步被狗惊吓而摔倒骨折,狗主人要赔钱吗?有什么依据吗?

本人以哈尔滨市为例,分析养狗伤人损害赔偿问题。

1、哈尔滨市有关居民养狗行为的规定。《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2、狗主人赔偿责任与法律依据。如果狗主人没有牵领犬只,或者牵领犬只但犬绳超过2米,或者携犬与女子争道抢行而没有避让,或者犬只追咬女子,受伤女子散步时被狗惊吓,狗主人管理犬只有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狗主人不能证明散步女子受伤是她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狗主人应当就散步女子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狗主人应对散步女子骨折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

3、狗主人的行政责任。《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人后,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留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其他省份及所属城市也都制定类似的养犬法规,要求居民依法养犬。养犬稍有不慎,就会给养犬者造成损失,甚至倾家荡产或命丧黄泉。黑龙江省大庆有一名养犬者,在自己专门养犬的房间里,不幸被几只藏獒撕咬吞食掉。北京有一个人遛狗时,自己没有拴着狗突然将一名散步老人惊倒,导致老人重伤,各种赔偿超过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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