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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二审开庭结果:如何看待男子买卖鹦鹉被判5年?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4-04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鹦鹉案二审开庭结果。

近年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案、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村民采“野草”获刑案等一些列案件经媒体、自媒体曝光后,在舆论上持续发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些案件可谓挑战了民众常识性的价值判断和最普通的是非观,甚至引起了部分网民的恐慌。我发现有一些人还在网上附上了自己打气球枪的照片要公开投案自首,貌似人们一不留神就犯罪了,貌似我民人人都是戴罪之身鹦鹉案二审开庭结果!显然,法律,司法,都不应该以这种面目来展现。坦率地讲,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引起了法律学界、实务界的极大反思,也伤害了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法律人的情感!

上个月(4月5日),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也指出,各级法院要彰显司法的理性、展示司法的良知、体现司法的温度,要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鹦鹉案二审开庭结果。沈院长还强调,审判不能违背常情,要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让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对法治建设有更多参与感。

对于本起鹦鹉案,结合现有报道,我个人的初步观点是鹦鹉案二审开庭结果:行为人王鹏缺少了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不具备故意犯罪中所必需的“认识因素”,应属无罪(此处理论性较强,涉及到刑法学里的很多概念,并且在学界和实务界也确实有争议,故不予展开,只给出个人观点)。

另外,去年四川18岁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被曝光后,福建省高院表示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我当时就此案也曾接受过中国青年网的采访,现将报道内容复制粘贴于后,进一步供大家参考、指教鹦鹉案二审开庭结果:

刘大蔚应属无罪。一方面,在刑法学理论上,认定涉枪犯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枪支,才构成犯罪,而据报道,本案的行为人至始至终认为要购买的是仿真玩具枪,法院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枪支而购买,仅凭其在网上客观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枪支罪;另一方面,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明显偏低,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与《枪支管理法》所明确的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相冲突,作为部门规章,可以不予参照适用。

(详见中国青年网,2016年10月20日,标题为“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将再审 专家:需明确枪支鉴定标准)

鹦鹉的家养和野生在刑罚上是否该区别对待?

我们来看看法律和人们的理解,这样更好的能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

辩论焦点:家养和野生在刑罚上是否应区别对待

对于涉案鹦鹉的性质认定是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

检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公约》附录二中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

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本案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此概念的内涵。《解释》将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在内,此种扩大解释远远超出了刑法文本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也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同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

辩护律师认为,不是所有的“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皆应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例如,以食用为目的的梅花鹿、虎纹蛙,这些动物的繁殖力强,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对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并无影响。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检方的态度有发生一定变化。检察员庭审一开始认为,王鹏一审判决所定5年刑罚完全恰当,甚至还应该认定购买野生动物、家中未售鹦鹉属犯罪既遂等更多犯罪情节。

到辩论环节末尾,检察员称,人工养殖和野生动物在刑罚定罪上是应该有所区别对待,但绝不能是无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这么大,不仅是无数养鸟人盯着案件的判决,无数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者也盯着案件的判决。”

审判长认为,鉴定该案还有一些案件细节需要核实,决定不当庭作出裁判,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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