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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犬证:在北京怎么给大型犬办狗证?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2-10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犬证,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通常情况下犬的肩高不能超过35厘米,不过也有例外(尽管肩高达50厘米甚至更多,像秋田犬,比格犬,马尔济斯犬,贵宾犬,可卡犬,比熊犬,斗牛犬,雪纳瑞犬以及各种猎犬等)。派出所不愿看到的是大坂町,杜宾犬,大丹犬,金毛猎犬,爱尔兰猎犬,圣伯那犬,藏獒,巨型贵宾,拉布拉多,德国牧羊犬等大型犬,这些类别的犬都不允许在五环内的城八区内登记注册。

一户地址(如租房合同或房产证上的地址)注册一只狗北京犬证,而非以个人名义注册。如果您有两只狗,或许可以找一个亲戚或朋友帮忙,用他们的住址来注册第二条狗。五环内养大型犬的蓄主,最明智的做法是找一个五环外的熟人帮忙,用他的住址来注册您的狗。不过首先还得先向当地派出所确认,看该区是否允许注册大型犬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北京犬证、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北京拉布拉多可以上狗证吗?

谁说不可以 狗证是一期一期发放的 如果本期的没发完可以带着狗狗的免疫证和一寸免冠照两张 还有主人的身份证去办理 只要狗狗没超过规定重量和高度就可以 一般两三个月打完第一针就可以去办了 如果是成年犬 最好和兽医商量下 把免疫证改改体重 达到标准就可以了 办证不需要带狗 我朋友家的阿拉斯加就办了证了 长大了也没关系 反正是同一条狗 阿拉斯加也属于大型犬吧 我朋友家那狗6个月已经比自行车长了 都可以骑着跑了

北京拉布拉多是禁养犬吗?

上海北京都不限制拉布拉多这种无攻击的犬 下面有条例你看下吧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北京犬证、法规,结合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北京犬证、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及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卫生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成立专门组织。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责任,积极配合。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坚持经常地开展限制养犬的安理会教育,做好限制犬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远郊区、县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的农村,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一般限养区进行管理。一般限养区内的城镇,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重点限养区进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特点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本市严格实行养犬许呆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严禁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本市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吕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属0委员会的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重点限养区内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

  公民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第十条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保证遵守有关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先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到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二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2000元。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2000元。

  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对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进行调整。

  一般限养区内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达领;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栓养和者圈养,不得出户。

  (四)重点限养区内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养犬人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四条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发现狂犬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市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举办犬类展销。

  第十六条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者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10000元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电梯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境卫生监察部门或者卫生监督人员对养犬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致犬伤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展览,或者开办商店、医院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点限养区内的公共场所销售犬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局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市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坐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收取的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交市财政,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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