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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摔狗事件:宿管当着学生的面,将流浪狗从五楼扔下,致狗摔死,你怎么看?

编辑:sqxzgg 时间:2022-05-22 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讨论社会问题男子摔狗事件,首要的基石就是法律法规,其次是公序良俗,最后是人情世故。这个次序绝对不能颠倒,否则就不可能有共识。

首先男子摔狗事件,从法律法规来说,学生在宿舍里养狗违反了养犬条例,这是违法行为,这个性质必须要明确。

在社会活动中男子摔狗事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成年人有养狗的权利,但必须要承担起养狗的责任,办理狗证就是最基础的责任。

养狗的学生显然没有做到,他们这是违法养狗。试问一下,如果该狗咬死咬伤了人,那个学生会负责吗男子摔狗事件?他能负责吗?

第二,从公序良俗上讲,任何人员密集的场所都不应该允许流浪狗的存在,这不是我随口说的,而是欧美先进国家的共识男子摔狗事件。

例如美国就禁止散养狗和流浪犬。美国政府会收缴并集中灭杀。道理非常简单,在人员密集的地方,无主狗的危害非常大。

有人喜欢狗,也有人讨厌害怕狗的。从公序良俗上讲,这些将狗带入宿舍的学生非常自私,他们侵犯了那些不喜欢狗的同学的安全空间,还用道德进行了绑架。

第三,从人情世故上讲,学生宿舍不是你家,是众多学生共处的空间,必须要有个最大公约数,否则就乱套了。你可以在宿舍养狗,那我可以把家里养的黄金蟒搬宿舍来嘛?

宿管对养狗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养狗学生置之不理。养狗学生不仅违法在先,不仅不尊重法律,又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讲人情世故,这个学算是白上了。

宿管将狗摔死,刺激了一些所谓爱狗人士的感情,然后被口诛笔伐喊打喊杀。

如果我是宿管,就会选择报警,因为养狗学生涉嫌维护公共安全,应该请警察来处理。

男子遛狗被拖入水中溺亡,家属欲向河道管理局讨说法,责任在谁?

男子遛狗被拖入河中溺亡,家属:河道防护网的大门敞开,河道管理方有很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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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男子遛狗被拖入河中溺亡,家属认为河道管理方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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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的一天傍晚,33岁的黄某和妻子孩子在双流黄水镇的杨柳河附近遛狗,途中发生意外,黄某被狗拖进了杨柳河中溺水。最终,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的父亲认为河道管理方也有很大责任,因为河道的防护网上有一道门是敞开的,而狗就是通过那道门跑进去的。由于当时狗绳是固定在黄某手上的,这才导致黄某被狗带进了水里。

河道管理方则表示,河道围栏设置有警示标识,设置大门是为了清理垃圾。虽然无责,但可以进行人道方面的帮助。

看完事情大概,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死者家属不像是在维权,更像是在讹诈。合理维权和借机讹诈往往只有一线之隔,而那一条线就是我们的良知。

首先,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可以预见到汛期到河边的风险。死者坠河与防护网大门是否敞开不存在必然联系,真正导致死者掉入河中的是狗,而死者又是狗的主人。如果按照正常逻辑,真正追责也是狗主人的问题,那么这就需要狗主人自己起诉自己了。由于狗主人已经死亡,自然也失去了责任主体。

况且,死者当时穿着拖鞋,肯定也不利于拉住奔跑的狗子。

其次,那条狗能够把人拖入水中,是不是禁养犬只呢?其中黄某的父亲提到狗的力气很大,所以才把黄某拉下河了。按照正常逻辑推断,能够拖拽一名壮年男子,那么这条狗应该是大型犬只。说句难听的,擅自饲养大型犬只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大狗冲出去咬人,狗主人拉不住,那么受害者岂不是更冤枉?

再次,河道管理方很无辜,既然无责,那么人道主义补偿也不应该承担。河道有护栏,而且也有警示标识,不应该再苛责管理方能够预见到其它意外。从法律上讲,河道管理方和黄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自然也无需为黄某的溺亡担责了。对于黄某家属的不合理诉求,河道管理方应该明确拒绝,既然没有责任那就不能助长“我弱我有理”。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故,死者家属不应该再想方设法追责了,如果继续追责那就有明显的讹诈意味了。

总而言之,这件事的责任主要在狗主人黄某,河道管理方无需为此担责。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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